關于落實《河北省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實施方
發布時間:2016-09-06 09:25
為進一步規范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實施方案的通知》(冀政辦字[2015]113號)的落實,深入推進我省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現就工作遇到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具體實施辦法。
一、按照藥品實行分類采購原則,屬于評標、國家談判、定點生產的藥品,在沒有結果之前,均暫參照直接掛網方式進行采購。
二、評標藥品范圍的確定,由省藥械集中采購中心按照我省上一年度藥品集中采購平臺數據,將藥品品規年采購金額占比排序累計80%以上,且有3家及以上生產企業生產的藥品列為評標藥品。評標藥品范圍根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數據的變化和投標實際生產企業數量等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三、屬于我省評標范圍的藥品,由省藥械集中采購中心參照外省評標辦法,制定具體評標辦法并組織評標。其中北京市或天津市已有中標價格的藥品,經相關生產企業認可后,按照我省中標藥品進行采購,不再重復評標,其他藥品仍暫按直接掛網方式采購。
四、直接掛網藥品根據醫療機構臨床實際需求,進行定期增補,凡已有10家以上采購用戶通過網上自采方式交易的藥品,相關生產企業均可申請辦理增補。每個季度的首月為申報辦理期,由省藥械集中采購中心制定具體申辦流程予以公示并組織實施。
五、認真貫徹落實《京津冀衛生計生事業協同發展合作協議》,積極推進京津冀藥品采購協同發展。實行資質、品種審核結果互認,屬于我省直接掛網范圍的藥品,凡北京市或天津市審核通過的,我省不再重復審核,并通過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顯示北京市和天津市的藥品采購價格,且根據北京市和天津市價格變動情況每季度更新一次,以實現我省與京津藥品采購價格的統一。
六、凡生產企業或藥品資質證明材料相關內容發生變更的,須經省食藥監部門審核并出具意見,省藥械集中采購中心根據省食藥監部門意見辦理平臺數據變更。部分變更事項經省食藥監部門授權后,可由省藥械集中采購中心直接辦理授權事項的有關變更事宜。
七、對藥監部門書面告知的因質量安全等問題而被停止銷售的藥品,由省藥械集中采購中心即刻停止其在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的掛網交易資格。
一、按照藥品實行分類采購原則,屬于評標、國家談判、定點生產的藥品,在沒有結果之前,均暫參照直接掛網方式進行采購。
二、評標藥品范圍的確定,由省藥械集中采購中心按照我省上一年度藥品集中采購平臺數據,將藥品品規年采購金額占比排序累計80%以上,且有3家及以上生產企業生產的藥品列為評標藥品。評標藥品范圍根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數據的變化和投標實際生產企業數量等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三、屬于我省評標范圍的藥品,由省藥械集中采購中心參照外省評標辦法,制定具體評標辦法并組織評標。其中北京市或天津市已有中標價格的藥品,經相關生產企業認可后,按照我省中標藥品進行采購,不再重復評標,其他藥品仍暫按直接掛網方式采購。
四、直接掛網藥品根據醫療機構臨床實際需求,進行定期增補,凡已有10家以上采購用戶通過網上自采方式交易的藥品,相關生產企業均可申請辦理增補。每個季度的首月為申報辦理期,由省藥械集中采購中心制定具體申辦流程予以公示并組織實施。
五、認真貫徹落實《京津冀衛生計生事業協同發展合作協議》,積極推進京津冀藥品采購協同發展。實行資質、品種審核結果互認,屬于我省直接掛網范圍的藥品,凡北京市或天津市審核通過的,我省不再重復審核,并通過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顯示北京市和天津市的藥品采購價格,且根據北京市和天津市價格變動情況每季度更新一次,以實現我省與京津藥品采購價格的統一。
六、凡生產企業或藥品資質證明材料相關內容發生變更的,須經省食藥監部門審核并出具意見,省藥械集中采購中心根據省食藥監部門意見辦理平臺數據變更。部分變更事項經省食藥監部門授權后,可由省藥械集中采購中心直接辦理授權事項的有關變更事宜。
七、對藥監部門書面告知的因質量安全等問題而被停止銷售的藥品,由省藥械集中采購中心即刻停止其在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的掛網交易資格。